日期:2011-07-03 17:52
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