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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