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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