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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