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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