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