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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