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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