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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