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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