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
11/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4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