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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