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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