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
15/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