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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