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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