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3/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