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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