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