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第十七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第十八条 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