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的,有效期届满时,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不再审查,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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