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动。  第二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 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聘用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追偿。  第二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
12/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03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