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  第二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  (三)签署房地产估价报告;  (四)发起设立房地产估价机构;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  (六)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七)参加继续教育;  (八)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九)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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