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范和标准;  (三)保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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