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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