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一)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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