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