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加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三)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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