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本办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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