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