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四)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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