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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