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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