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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