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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