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分为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以下统称“前三类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型。 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项目,是指国务院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中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