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十七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报要求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现行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中央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财政部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四)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