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第十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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