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资格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格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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