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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