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格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作出资格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   (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
19/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5 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