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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