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