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