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部分地区来文反映,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希望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政策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