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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