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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2
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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