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