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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