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