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