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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